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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

浏览次数:2642 |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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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4月,国家认监委在广西召开了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会议,会上对执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统一了认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咨询专职人员的确认

  (一)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已经开展了认证咨询师相关培训和考试制度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作为专职咨询人员申请审批。

  (二)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未实施认证咨询师注册制度及相关培训和考试的,可由申请机构自行制订认证咨询师的资格能力评定要求,对相关人员评定合格,并经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专职咨询人员申请审批。

  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要求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备案后,备案部门应向机构出具“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书”(格式见附件)一式三份,一份由设立分支机构的认证咨询机构送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由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部门留存。

  三、证书编号及相关要求

  (一)认证咨询机构获得批准后颁发《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其编号统一格式为CNCA-Z-XXQ-200X-XXX,其中XXQ的XX代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号;200X的X代表年号,XXX代表流水号,从001开始。

  (二)《批准书》在有效期内的,保持原编号不变。

  (三)对不符合审批条件要求的认证咨询机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办理《批准书》注销手续,结果在5日内通知被注销机构,同时将注销通知书及注销机构名单报国家认监委。

  四、机构审批情况报告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季度应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每次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第4季度的报告为年度综合报告,应将全年情况进行汇总。

  (二)《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审批基本情况,新批、扩项、注销机构情况,并附上机构名录。

  五、年度综合报告的内容要求

  (一)所在地咨询机构年度报告总体情况;

  (二)所在地咨询机构运作情况,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内部管理、咨询质量情况,有无投诉举报等;

  (三)所在地咨询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